红利法,亦称“无需重估法”,与商誉法相对,是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是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不确认商誉,只按所有权变更业务本身调整有关合伙人的资本账户,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

  红利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经济实质,坚持了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它间接承认了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商誉的存在,但并不在账上加以反映。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若原合伙企业有商誉,则红利法所产生的利润较商誉法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