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中,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可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