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且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