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抵扣项为以下四类:

  1、减除费用:为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年收入六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地区的缴纳比例不同,具体扣除数额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3、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