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差时会产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费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要怎么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为: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常见问题

  1.是不是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因此,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