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餐饮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餐饮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企业取得餐饮发票并作为费用支出入账后,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并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餐饮发票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用于餐饮服务支出的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而企业所取得的餐饮发票通常作为业务招待费项目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的内容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