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具体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者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