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税,是指中国的腐败也具有税收的性质,因为腐败都是以管理部门的公共权力为后盾,并以纳税人作为实际上的最终承担者,它当然也就等同于一种特殊的管理部门征收的税。

  腐败都是以管理部门的公共权力为后盾,并以纳税人作为实际上的最终承担者,它当然也就等同于一种特殊的管理部门征收,人们可称之为“腐败税”。“腐败税”与正式税收具有互相排斥和互相补充的二重性,“腐败税”直接增加了腐败干部的人均收入。“腐败税”至少是一种“准税收”。在中国,“腐败税”、“减少支出税”(或称“公共福利损失税”)、“挪用储户存款税”、“诈骗股民投资税”、“特殊行业保护税”、“局部通货膨胀税”更是“税外税”的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