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办法一般指《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该函要求占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用地时,要先向财政部门预交税款,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税款凭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土地部门批准用地后,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税款,实行多退少补。各地对预征的税款,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挪用截留,对于已采取联合办公等办法收税,效果较好的,可继续实行。

  目前《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已经废止,我国国内的耕地占用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