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在税率的设计上,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对于不同面积人均耕地的地区,有不同的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所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若出现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则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上述所指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