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连续的交易。只要行为人在某一个营业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的买卖行为,包括高价或低价买卖,均属于连续的交易。

  2、伪造该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或者抬高、压低证券的价格。其中,交易“活跃”与否取决于对以往证券市场的状况、该证券实际成交的数额、交易市场的一般水准以及操纵者所成交的特殊数额等因素。

  3、存在诱使他人买进或卖出的意图。“意图”是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由原告直接凭借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诱使他人买卖的意图较为困难。但可以依据情形证据加以推论操纵者有诱使他人买卖的意图,通常他们是在开盘或收盘时进行买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