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其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AAA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质押的质物。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给贷款人,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采取质押方式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于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能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遗失、损害,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