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收协定是“特定税收协定”的对称。缔约双方订立的涉及双方税收关系的协定。早期的一般税收协定中最常见的是协调缔约国之间边界地区居民税收制度的协定。一般税收协定通常包括缔约国之间与各种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有关的所有国际税务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般税收协定附有工作协定或议定书。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一般性的一般税收协定。

  缔结一般税收协定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特定业务或项目的税收问题,而是涵盖适用于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的相关税收,以期统一处理缔约国之间因税务管辖权重叠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相互提供税收优惠,并加强税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