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解释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和减免权等。

  税法解释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财税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立法的宗旨,对税收法律、法规内容的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是指对已经制定税法的税种,何时将其税法付诸实施的权力;或者对已经开征的税种,由于政治或经济诸方面的原因,何时停止其税法执行的权力。

  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是指增加或减少征税项目的权力,以及对征税对象或征税项目的税收负担调高或调低的权力。税收减免权是指制定减免税规定,审批减免税数额、幅度、期限等权限。税收减免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它应适当集中,不宜下放过多,以保证征纳双方以及各级政府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