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其工资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临时工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工资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针对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劳务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所得-800;
针对每次超过4000元的劳务所得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所得×(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