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通常为研发费用的调整事项,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第二条的内容规定,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指引规定的期限内,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