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计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从而导致同一时期同一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进行适当地调整,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又有哪些呢?我们在工作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那些问题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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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

  第一、收入类

  1.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支出类

  1.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己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的时间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职工福利费。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4.五险一金。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允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允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同时应该区分给客户的回扣等非法支出,这些都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是应该直接作纳税调整项目。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各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产生的时间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罚款、罚金、滞纳金。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而被罚缴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为纳税调增;(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罚的款,以及被司法机关罚的罚金和被没收的钱财,都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