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对其进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