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替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