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会计分录如下:
1、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此时不考虑加计抵减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缴纳增值税,按进项税额的5%加计抵减,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缴部分)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在进行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时,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