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时间的期限由股东们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八十一条,将规定股东与发起人出资时间的权利交给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定该出资期限并未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或限制。因此,股东可以约定各股东不同的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是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节点,本质上是公司与其股东对于投资安排的约定。如今,法律不再规定股东的最长出资时间,出资期限由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自由约定。因此,股东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的,都不能视为其违反股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