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企业捐赠物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结转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减免增值税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新冠疫情企业捐赠物资,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然后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以及“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成本结转。若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减免增值税款时,还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