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税课是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开辟特别税收的一种财政制度。国民政府对地方法定收入不敷支出者,赋予开辟特别税课权力,但课税收入必须报中央备案。

  特别税课限制条件包括:凡与中央或地方税源重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央收入、交通运输、货品流通以及征收附加税捐情形者,不得开辟特别税课;每个县市最多以三种为限;税率不得超过5%;征收物品价格每3个月公告一次;不得招商包征;违反特别税课罚款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倍;取消每县市开辟特别税保种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