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费指拆迁人在征用房屋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所给予的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过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