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运送里程指征收农业税时,征收机关具体规定的纳税人义务运送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的时候,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税的课征,因此与农业税征收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其他政策都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