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无原始发票,应当向经济业务发生的当事人进行索要,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或存在其他因素不能提供,企业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解决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规定,办理法律相关内容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