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若企业发现从外企业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则应当取得原开出企业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进行入账。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则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由经办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企业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入账。

  企业应该规定保存好原始凭证。将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号,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若企业数量过多或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单独进行装订保管,并做好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