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了解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法条,有的还会涉及到时间数字的关系,那么小编为此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易混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况下是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成有限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哪些情形下是二分之一?
1.合伙企业解散指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7.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