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这个名词可能大家很少见,一般是会发生在境外的企业会涉及到的问题,考试时也会经常考到,我们今天就来说说预提所得税这个知识点,和会计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提所得税

(一)预提所得税

征税对象一般是没有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采取源泉征收的办法,一般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根据国发[2000]37号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

(二)案例分析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甲从中国境内的乙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200万元,并且向乙企业转让在境内的一处房产,取得了转让收入600万元,房产的净值为52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的税费问题,那么乙企业应该代扣甲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析:

1、这道题主要是考察预提所得税的知识点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应该以全额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该以收入的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乙企业代扣甲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为=(200+600—520)*10%=28万元

(三)在什么情况下预提所得税?

当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在我国境内发生这类所得的时候,这类所得的取得者就为纳税义务人,就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以上就是有关预提所得税缴纳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有关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