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席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