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20 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20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21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21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21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21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答案】AD
【解析】乙地块和丙地块均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这两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选项B和选项C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