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年9月2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H产品,该批H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为加工该批H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消费税税额为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H产品的初始入账金额为( )万元。
A: 93.9
B: 2
C: 3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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