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用捡到的丁的身份证件进行公司登记注册,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丙是公司股东

B: 丁是公司股东

C: 公司有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D: 公司债权人有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选 A
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