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和丁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51%、25%、24%的表决权资本;丁公司设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丁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不考虑其他因素,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 )。
本题中甲公司对丁公司的持股比例虽然过半,但是按照公司章程未能实现控制。而对丁公司能够实现“集体控制”的组合有两对,分别是“甲和乙”以及“甲和丙”,所以此处也不存在“共同控制”。因此,甲对丁的影响力只能认定为“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