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和丁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55%、25%、20%的表决权资本;丁公司设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 丁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仼,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不考虑其他因素,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
甲公司持有丁公司55%的股权,但丁公司股东会规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甲公司与乙公司或甲公司与丙公司组合一起,能对丁公司实施共同控制,该安排中存在两个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不构成共同控制,因此,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其联营企业,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