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或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