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2022年北京市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会计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并且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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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为: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内容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为: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企业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要求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以下内容,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为: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和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操作流程:

  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另外,会计人员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