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每月月初发放上月工资,2016年12月1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余额为33万元,该企业2016年12月发生职工薪酬业务如下: (1)5日,结算上月应付职工薪酬33万元。其中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1.5万元。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房租0.5万元。实际发放职工薪酬31万元。 (2)31日,企业以其生产的M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车间生产人员。该批产品不含税的市场售价为50万元。实际生产成本为40万元。 (3)31日,对本月职工工资分配的结果如下:车间生产人员14万元。车间管理人员5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2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9万元。 (4)31日,企业计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共计17.7万元。计提本月住房公积金8.8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根据期初资料和资料(1),下列各项中,企业结算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A: 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 1.5 ,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B: 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房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0.5,贷:应收账款 0.5
C: 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1.5,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D: 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房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0.5,贷:其他应收款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