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税是个人或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纳税的行为。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居住的所有人,以及不在我国居住,但是从我国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上交给税务机关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税前收入-五千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需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进行。
2、专项扣除费用除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大病医疗支出之外,还包括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有关费用,下列为扣除具体标准: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一千元;继续教育:每月四百元;大病医疗:每年限额不能超过八万元;住房贷款利息:每月一千元的标准;住房租金:每月基本上在八百元左右;赡养老人:每月大致在两千元左右。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