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
B: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25日
C: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
D: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25日
(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