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7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 1日。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N商品2 000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同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2) 8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N商品1 000件。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3) 1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M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 000元,该批M商品的成本为350 000元。15日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有瑕疵,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20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折让后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4) 25日,收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的本月租金20 000元及相应增值税税额3 200元。该设备本月月应计提折旧12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 根据资料(1)和(2),下列各项中,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会计处理结果表述正确的是()。
A: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0 000元
B: 确认销售费用10 000元
C: 确认应收账款106 000元
D: 确认主管业务收入1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