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2)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单独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600)×10%=26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000×5%×(1+7%+3%)=27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000+600+260+275+(2000+600)×20%=3655(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这里的加计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时适用这个加计扣除的规定。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新建房,扣除项目只包括前面四项,不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