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国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2×21年1月1日进行了如下变更:
(1)2×21年1月1日将对A公司2%无公开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投资在2×21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变更日该投资计税基础为5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2000万元,甲公司拟将其作为非交易性投资管理。
(2)原持有B公司30%的股权投资,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21年1月1日对B公司追加投资,持股比例达到60%,后续计量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原投资在2×21年年初的账面余额为10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损益调整为20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该投资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
(3)2×21年1月1日将一项衍生金融负债(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成本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该衍生金融负债于2×21年年初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300万元。变更日该衍生金融负债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
(4)2×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执行新租赁准则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长期应付款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A,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应当以其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新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选项B,因对B公司追加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正常的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