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6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 2017年3月1日
B: 2018年4月1日
C: 2019年3月1日
D: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