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并未约定其执行事务的权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甲无权单独决定的有( )。
A: 变更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B: 变更该企业的名称
C: 变更该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D: 聘任丁担任该合伙企业总经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