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托合资设立丙项目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30%,乙信托持股比例为70%,甲公司与乙信托签订的合同约定:丙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按照乙信托投入资金及年收益率9%计算确定应支付乙信托的投资收益,丙项目公司清算时,首先支付乙信托投入的本金及相关合同收益,丙项目公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担保。依据上述条款,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丙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应付乙信托的金额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甲公司该会计处理体现的会计原则是( )。
持股比例30%,形式上未达到50%股权,由于合同约定丙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所以实质上甲公司对丙项目公司享有权力,实质上形成了控制,所以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