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年10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 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上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 786元,尚未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商场已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依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 000元,增值税税额1 43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 000元,本月相关票据通过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该商场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 )元。
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280×7 020÷(1+13%)×13%-(35 000-1 430)= 192 56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