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2018年度开始开设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当年取得收入100万,相应的成本支出为75万。2018年度甲企业的会计利润为600万,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2018年度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2018年度因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取得的所得25万(100-75=25万)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2018年度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0-(100-75)=600-25=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