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律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丙在某次代理业务中, 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导致律所被索赔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 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丁只需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 甲、乙、丙、丁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丙承担无限责任,甲、乙、丁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客户承担承担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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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解题思路】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规定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甲、乙、 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 C 选项正确, ABD 选项错误。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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