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选项A不选;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选项B中,由于已经超出了3年,因此可以担任;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属于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C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选项D不得担任。